中欧官网app施工技术|5月15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
发布时间:2024-12-23 06:51:42 来源:zoty中欧登录入口 作者:zoty中欧体育平台
原标题:施工技术|5月15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多地发文!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全文详见文章末尾),明确:
2023年5月15日起 , 我省建筑工地 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 均应 在 施工现场 实名制通道内 安装 验证 摄像头 , 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 联动 。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 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 ,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 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 , 应在 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时, 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 ,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 同时发送 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 必须 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 至实名制系统。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每天考勤 频次不少于1次 。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 。 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如遇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不得请假。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 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 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 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记录相关信息, 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3月22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
7日后仍未整改的,作为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不合格依据。同时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十七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十八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十九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20分。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3分。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1分。
第二十四条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从项目人员开始考勤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累加记满12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记录一次,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停止执业一年,并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一次性扣除-12分。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第三十二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明确: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2年12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办市〔2022〕58号),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如下: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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